(2017)豫14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艳艳、孙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艳,孙丹,孙智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艳,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李何生,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丹,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智会,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张艳艳与被上诉人孙丹、孙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张艳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孙丹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二审程序中,孙丹撤回起诉,并经孙智会、张艳艳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900元,由孙丹负担。二审诉讼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张艳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刘瑞英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