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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昌龙、郭梅英等与河南省龙源航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龙,郭梅英,河南省龙源航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74号原告:杨昌龙,男,汉族,2011年10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理人:杨坤,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杨昌龙父亲。原告:郭梅英,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龙源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196号。法定代表人:胡卫民,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昌龙、郭梅英诉被告河南省龙源航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杨昌龙、郭梅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龙、郭梅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龙、郭梅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昌龙、郭梅英负担。审 判 长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