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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17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5年12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3年12月1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10月30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3月1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0月1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4月1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6年9月1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于2016年11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于2016年12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秦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城区、宿豫区等地,通过挤压门把手、钻玻璃门门缝进入店内,盗窃沿街店铺内的现金33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7425元。1.201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兰亭御城小区三味凉皮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李某人民币50元。2.201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兰亭御城小区华乐宠物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刘某2人民币100元。3.201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兰亭御城小区徐福记饭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徐士刚人民币400元。4.201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御庭世纪小区聚美国际理发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陈建人民币30元。5.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万福隆菜场金果园水果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赵胜玲人民币2000元。6.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路果真好水果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袁晴晴人民币235元。7.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乌商贸城精品街11幢27-1号兴隆药品超市,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邹建春人民币1300元。8.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路苏菲儿女装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李莉人民币35元。9.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路ERER女装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苏静人民币1250元。10.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幸福家园西门汇香生鲜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11.2016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隆源水晶门诊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魏云虎人民币30元。12.2016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万源商城D区101号新天下广告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苏珊珊人民币60元。13.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城小区田园炒鸡蛋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陈海利人民币123元。14.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城小区小张早点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张銮人民币180元。15.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城楚跃文化艺术中心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16.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豪花园小区日立变频中央空调店,欲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未得逞。17.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豪花园小区365便利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王小云人民币220元。18.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康大道508号金利来房产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未窃得财物。19.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豪花园小区东侧友家九鲜面馆,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未窃得财物。20.2017年2月1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新珠江菜场南侧益丰大药房,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未窃得财物。21.2017年2月1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守信专业修脚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牛进先人民币180元。22.2017年2月5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豪花园小区伊美思美容美发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窃得刘先红人民币446元。2017年2月14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御园乾隆下江南商铺,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2017年2月14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华诚超市楼下爱鸭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25.2017年2月14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华诚超市楼下发展通讯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26.2017年2月8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农林大厦一楼电信营业厅,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27.2017年2月8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新丝路理发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28.2017年2月8日夜间,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鱼尚鲜草帽石锅鱼饭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程磊人民币700元。29.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海尔润眼电脑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王忠艳人民币65元。30.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街食家庄饭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窃得吴新花人民币21元。31.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街伊人服饰店,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32.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街喜临门家具店,通过顶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33.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街韩式汗蒸馆,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未窃得财物。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被告人秦某969元。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扣押被告人秦某1600元。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扣押被告人秦某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刘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1、韦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扣押的969元,发还王小云2**元、陈海利123元、张銮180元、刘先红446元。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将扣押的86元,发还吴新花21元、王忠艳65元。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将扣押的1600元,发还李莉35元、袁晴晴235元、苏静1250元,余款80元交至本院暂存款账户。二、追缴被告人秦某违法所得4770元,发还其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