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旭宽与徐艳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宽,徐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陈旭宽,男性,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榆树市华昌街被执行人:徐艳宝,男性,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监狱本院在执行陈旭宽与徐艳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2017年5月3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吉林省榆树市宝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及吉林省榆树市宝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对,上述两个公司属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范围之内。4、2016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徐艳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1月5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把榆树市八号乡建民村委会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要求执行徐艳宝所有的两个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