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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某、关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关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2刑初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高中文化,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黄松甸林场护林员,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关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初中文化,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黄松甸林场护林员,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关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关某担任白石山林业局黄松甸林场护林员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巡护工作不到位,致使黄松甸林场82、83国有林班13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毁坏。其中:黄菠萝7株、水曲柳6株,并且有大量其他树木被毁坏,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黄松甸林场护林员工作职责、林业行政执法证、鉴定意见书,证人乔某、蔚某、梁某、孙某、吴某、张某的证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检尺野帐、现场平面图、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关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关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成立。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已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关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李某、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关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