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280-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秦志发、李兴明、黄佳朝等23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发,李兴明,黄佳朝,雷会华,雷孔华,祁进红,母其先,卢云彩,彭学金,黄加贵,唐前林,李兴志,蔡行友,杨罗莲,尹光才,陈自贵,冷荣贵,尹光良,罗词金,林平,黄初富,张盛金,罗词树,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安市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280-302号申请人:秦志发,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李兴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黄佳朝,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雷会华,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雷孔华,男,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祁进红,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母其先,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卢云彩,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居民。申请人:彭学金,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黄加贵,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唐前林,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李兴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蔡行友,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杨罗莲,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尹光才,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陈自贵,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冷荣贵,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尹光良,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罗词金,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林平,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申请人:黄初富,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张盛金,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罗词树,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新和街89号。法定代表人:尹博,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秦志发、李兴明、黄佳朝等23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民初329号、(2017)川3426民初320号、(2017)川3426民初322号等23份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秦志发、李兴明、黄佳朝等23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70971.7元,执行费共计1729.64元,两项合计172701.34元。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凉山州烟草公司会东分公司有烟草配套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安市建筑总公司)在凉山州烟草公司会东分公司烟草配套工程款收入172701.34元。此款由会东县人民法院凭票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光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顺军记员杨万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