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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03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被申请人:于山,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山名下1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山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9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春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