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余习武、邱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余习武,邱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59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曾盾,分行行长。被告余习武被告邱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余习武、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余习武、邱霞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书。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习武、邱霞银行存款8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稀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