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长宇与张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宇,张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宇,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张大文,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王长宇与被执行人张大文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长宇向洮南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合计13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0元、财产保全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长宇与被执行人张大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玉峰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