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献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献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8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献忠,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献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献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郑献忠驾驶浙G×××××号小型面包车从金华市孝顺镇至义乌市佛堂镇。同日19时30分许,途经义乌市佛堂镇佛低线南殿口村地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盛某1,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被害人盛某1受伤,后被害人盛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献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献忠拨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并接受交警处理,经鉴定,浙G×××××小型面包车灯光系统不合格。现被害人家属已与被告人郑献忠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郑献忠赔款人民币15万元及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1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献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家属盛某2的陈述,证人胡某、金某、何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郑献忠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献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献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献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晓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