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董爱民、张鑫、赵传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董爱民,张鑫,赵传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9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崔英明,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爱民,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张鑫,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赵传柱,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爱民、张鑫、赵传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荣国峰代理审判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长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