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腾钦与吕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腾钦,吕晓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751号原告:赵腾钦,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雷,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人。原告赵腾钦与被告吕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赵腾钦未能提供被告吕晓雷的准确住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腾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柴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