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建川、许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建川,许秋华,余礼勇,庄财存,黄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建川,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秋华,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礼勇,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庄财存,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黄瑞伟,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余建川、许秋华因与被上诉人余礼勇及原审被告庄财存、黄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建川、许秋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建川、许秋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余建川、许秋华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