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廖红梅与张家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梅,张家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168号原告:廖红梅,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弘,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廖红梅与被告张家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廖红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廖红梅负担。审 判 长 丁 文审 判 员 邓 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龙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