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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廖红梅与张家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梅,张家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168号原告:廖红梅,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弘,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廖红梅与被告张家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廖红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廖红梅负担。审 判 长  丁 文审 判 员  邓 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龙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