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秀香与张晓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香,张晓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932号原告:李秀香,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张晓萍,女,1986年3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李秀香诉被告张晓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同型号雅迪米兰-60电动车一辆或赔偿38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车辆保险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2日,被告以回家为由借走原告自行车一辆,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后经原告证实,被告发生一起意外事故,车辆损坏被有关部门拖走。数月后,被告曾归还损坏的电动车,原告拒绝接受,原因是车辆已损坏,让其赔偿同型号车辆一辆,此后被告杳无音信。原告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我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原告称再无新的送达地址,且在限定时间内拒绝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且拒绝交纳公告费,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付原告李秀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中红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人民陪审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