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童诉被告北票市中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童,北票市中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853号原告:张金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满族,干部,住北京市。被告:北票市中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春鹏,总经理。原告张金童与被告北票市中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金童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