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阎风霞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19号阎玉敬:你诉阎风霞犯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津02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追究阎风霞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以你诉阎风霞犯侵占罪一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你对阎风霞的刑事自诉起诉并无不当,原审程序合法。现你亦未提交新的足以推翻原审裁定的证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