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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阎风霞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19号阎玉敬:你诉阎风霞犯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津02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追究阎风霞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以你诉阎风霞犯侵占罪一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你对阎风霞的刑事自诉起诉并无不当,原审程序合法。现你亦未提交新的足以推翻原审裁定的证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