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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薛中林与胡文彬、高邮市永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中林,胡文彬,高邮市永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182号原告:薛中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彬。被告:高邮市永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泰北路高沙园三区18幢188室。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区西湖镇翠岗路56号。原告薛中林与被告胡文彬、高邮市永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薛中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薛中林负担。审判员  薛东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