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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609孙勇与孙晋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孙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609号申请执行人孙勇,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孙晋保,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勇与被执行人孙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晋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勇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扣除已付的2000元,利息总额以1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晋保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置,经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没有相关财产信息,于2016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