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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玉溪市大营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市大营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大营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大营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玉仲调字第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一、由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31日前将工程欠款629000元支付给玉溪市大营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二、玉溪市大营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放弃144198.25元利息费用的主张;三、仲裁费15000元由双方各承担75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玉溪市大营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经调查,被执行人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在市、县(区)法院均有执行案件,其财产或为其他债权人的抵押物,或被法院另案查封。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执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雯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