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799尹晓东与镇江蚂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东,镇江蚂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799号原告:尹晓东,男,汉族,1993年1月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镇江蚂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门汽车客运站旁万达驾校内E幢。法定代表人:吴增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尹晓东与被告镇江蚂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晓东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款113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签订《泛行业当面付合作伙伴(代理商)协议》,原告按协议完成相关工作,按照约定应得劳动报酬11320元。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蚂上公司未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曾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双方未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等材料,故不予受理。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故以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本院。本院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确定原告与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晓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