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刑初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第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薇,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在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镇友联村高家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凯月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薇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玉恩、书记员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某日22时许,运某打电话给王薇要求购买冰毒,约定在伊通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门口见面,王薇乘出租车来到海阔天空洗浴中心门口,二人在出租车中交易,运某给王薇360元钱,王薇给运某约2克冰毒。2015年5月某日,运某打电话给王薇要求购买冰毒,约定在伊通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交易,二人见面后,来到该洗浴中心一房间内,运某给王薇960元钱,王薇给运某约3.7克冰毒。2015年6月1日14时许,,运某打电话给王薇要求购买冰毒,约定在伊通镇二商店万嘉商场斜对面见面后,运某给王薇1100元钱,王薇给运某约5克冰毒。2015年6月份某日夜晚,运某给王薇打电话要求购买冰毒,约定在伊通镇蓝顶公寓楼下见面后,运某给王薇1320元钱,王薇给运某约6克冰毒。2016年2月某日中午,王薇打电话给刘某,问刘某要不要冰毒,刘某要求王薇将冰毒送至二道镇宏明村大庙屯自己家来,几小时后,王薇乘出租车找到刘某,二人在路边交易,刘某付给王薇280元钱,王薇付给刘某约0.5克冰毒。2016年6月某日傍晚,史某打电话给王薇,要求购买200元钱的冰毒,王薇让史某到其位于县武装部东边自己家楼下取货,史某到达后,付给王薇200元钱,王薇付给史某约0.3克冰毒,数日后的一天傍晚,史某再次打电话给王薇,要求购买200元钱的冰毒,史某再次来到王薇家楼下,付给王薇200元钱,王薇付给史某约0.3克冰毒。2016年6月份某日傍晚,王某1打电话给王薇,要求购买200元钱的冰毒,然后用微信红包形式发给王薇200元钱,王某1到王薇家楼下,王薇从北侧厨房窗户将冰毒扔出,王某1收到约0.3克冰毒后离开。2016年7月份某日傍晚,王某1再次打电话给王薇,要求购买200元钱的冰毒,然后用微信红包形式发给王薇200元钱,王某1再次到王薇家楼下,收到约0.3克冰毒后离开。2016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刘某、史某、王某1等相关涉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和行政处罚文书及卷宗、(2015)伊刑初字第56号运某的《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史某、刘某、运某、明仕亮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薇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人员生理检测验版,5.刘某、史某、运某对王薇的辨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薇无视国法约束,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薇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史某、王某1四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运卫东、刘某五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人王薇的辩解提出的辩护意见,1.庭审中被告人王薇曾经与史某、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行为认罪。但贩卖毒品的数量少,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2.对指控王薇向运某、刘某二人贩卖毒品的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不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3.被告人与王某1间发红包用于买毒品还是借款证据不足。4.被告人虽然有吸毒史,但没受到处罚,又无前科,系初犯,请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薇先后四次向运某贩卖冰毒16.7克,人民币3740元,向刘某贩卖冰毒一次,0.5克,人民币280元,向史某贩卖冰毒两次0.6克,人民币400元,向王某1贩卖冰毒两次0.6克,人民币400元。2016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史某、刘某、王某1三人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三人被拘留和处罚情况。(2015)伊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运某被判徒刑。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王薇无前科劣迹。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王薇自然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史某证言:(2016年9月8日):我一共在王薇处购买冰毒两次,时间是6月份左右,我是手机号1504447****.王薇手机号1556721****.电话中我和王薇说买200元钱东西,王薇让我到她家楼下给我3分冰毒,每分200元,两次400元。证人刘某证言(2016年9月8日),2017年1月22日今年正月十五前后的一天中午,王薇给我尾号7742手机打电话,说自己手里有冰毒,要不要,我说买300块钱,我薇给我送到我家,我给她200元钱,约0.5分左右冰毒,支付80元车费,共计280元。证人运某的证言(2016年9月8日):我是从靠山镇一个叫王薇(女的)手里买的冰毒,便宜的时候180元钱一克,贵的时候240元钱一克,共买4-5次冰毒,共20来克,第一次我给王薇打电话问她买点冰毒,是近期的晚上10点多,王薇打出租车来,在车上交易2克,360元。第二次6.1儿童节下午,我给王薇打电话,她说在西广场陪孩子演节目,约定在万嘉商场对面交易5克人民币1100元,第三次在海阔天空一楼的房间交易3.7克人民币960元,第四次今年六月份在蓝顶公寓楼下交易6克,人民币1320元。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6年9月8日)我从一个叫王薇的女的那买来冰毒,我先给她打电话,15567211863号,她家在工商局西侧的楼西边的单元2楼西屋,她租的房子,我打车去的,一次是2016年6月中旬,一次是2016年7月晚上六点多,每次200元,共400元。以发微信红包形式买毒品。证人明某证言(2017年2月6日)?你俩认识多久了:我俩认识约一年时间?你在2015年是否跟王薇一同打车过去二道找过刘某:没有被告人王薇的供述(2016年9月8日)?你是否贩卖过冰毒:没有?你认识王某1、刘某、史某吗:不认识被告人王薇的供述(2016年9月9日)?你认识李东伟(运某):认识,不太熟悉?2015年你是否向李东伟贩卖毒品:没有?你是否认识二道刘三(刘某):认识,不太熟,我俩在海阔天空通过李东伟(运某)认识的,2015年联系过,我上他那购买过冰毒,头年,具体是时间记不清了,500元钱1克冰毒,在二道街里那个屯他家里交易的,明仕亮在场,回伊通我自己去梧桐宾馆吸食。?你是否认识王某1:不认识?你是否认识在水一方小区51号楼东一门6楼东屋(王某1住处)住的男的:认识,40岁左右,1.77米,中等身材,我有他微信,我俩有过发红包就是娱乐,顶多几十块钱,没有超过百元的红包。?2016年4月你是否贩卖冰毒给王某1:没有?名人府邸(史某,绰号宋云飞)的男主人你是否认识:我认识,好像不叫宋某,1.6米多点,偏胖,圆脸。辨认笔录:证实运某、王某1对模板的王薇进行辨认情况说明:证实通话记录已过期,无法调取照片:证实被告人租房的地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基本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薇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否认对运某、刘某的贩卖毒品事实,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没向二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与王某1发红包形式交易毒品一事辩解是双方间借贷行为,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对贩卖毒品行为应予打击,对辩护人提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分。审判长 管 平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