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尤完成与被申请蔡毅群、陈跃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完成,蔡毅群,陈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88号申请人:尤完成,男。被申请人:蔡毅群,女。被申请人:陈跃民,男。申请人尤完成与被申请蔡毅群、陈跃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尤完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蔡毅群、陈跃民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蔡毅群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车位一个(产权证号:1125114003-4-1-40-1F122-1),查封蔡毅群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25114003-4-1-18-11704-1),以上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