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国江与潘存杰、刘真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江,潘存杰,刘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346号原告:刘国江,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被告:潘存杰,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丞,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宝,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原告刘国江与被告潘存杰、刘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刘国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国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刘国江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