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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朝军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朝军,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朝军,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2318房。法定代表人:曾朝军,董事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明,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临998号。负责人:吴越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朝军、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曾朝军、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曾朝军、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朝军、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曾朝军、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