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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锦华与罗学敏、罗学灵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5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锦华,罗学灵,罗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1549号原告:江锦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锋、蒋海行,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罗学灵,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罗学敏,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江锦华与被告罗学灵、罗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锦华于2017年5月4日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原告江锦华负担。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黎剑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