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怀阳、卢洪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怀阳,卢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49号申请人:邹怀阳,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瑞雄,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申请人邹怀阳的丈夫。被申请人:卢洪军,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申请人邹怀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洪军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邹怀阳已向本院提供了户名陆瑞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延年分理处,帐号为13×××27,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怀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卢洪军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二、冻结申请人邹怀阳提供作担保的户名陆瑞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延年分理处,帐号为13×××27,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邹怀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海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