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玉仙与李伟、李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仙,李伟,李晓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仙,女,1933年6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伟,男,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晓雨,女,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赵玉仙与被执行人李伟、李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玉仙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仙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67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8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即由被执行人李伟、李晓雨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玉仙案款人民币67926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8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919元,由被执行人李伟、李晓雨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兆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