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丘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丘茂林,曾玉玉,丘建华,陈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春红,该联社水东分社主任。被执行人:丘茂林,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曾玉玉(被告丘茂林的妻子),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建华,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经营废品收购,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陈聪莲(被告丘建华的妻子),女,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经营废品收购,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丘茂林、曾玉玉、丘建华、陈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丘建华所有的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建华与被执行人丘茂林共有的店面待核实、查封、拍卖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6841.52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