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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帅与陈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帅,陈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4民初1666号原告:胡帅,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兴仁县,现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陈嗣,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原告胡帅与被告陈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胡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帅负担。审判员 樊 树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星(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