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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超创茂兴商贸中心、天津捷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超创茂兴商贸中心,天津捷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1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超创茂兴商贸中心,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23号院银地家园27号楼105。经营者:王慕柯,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天津捷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海岸花园19-1-1803。法定代表人:杨望,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超创茂兴商贸中心与天津捷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超创茂兴商贸中心以被执行人天津捷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