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8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巫江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巫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8141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666001-6。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讼代理人:张肇铎,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女,汉族,1992年8月31日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巫江峰,男,汉族,1978年6月1日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台新租赁)与被告巫江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晓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家骝、魏淼澄参加评议,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肇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江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新租赁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融资租赁合��,约定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由原告购买被告巫江峰自有车辆后向被告出租。被告巫江峰未按约支付租金,故请求判令被告巫江峰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00832元;支付迟延支付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判令原告有权以鄂A×××××车辆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归还部分款项,尚欠租金89689元,同时,原告将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8968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同时表示对2017年2月15日前的违约金予以放弃。被告巫江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原告台新租赁(乙方)与被告巫江峰(甲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即乙方依甲方要求向甲方购买自有车辆,并将所购买车辆依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予乙方使用。租赁物为车牌号为鄂A×××××丰田轿车一辆(发动机号H029978);租赁物购买总价为110000元,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得就上述购买价款扣除保证金23760元、保险押金2000元之后直接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汇款金额为84240元。乙方一旦将约定的购买价款给付往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即应将租赁物转让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给乙方以代替实际交付,同时视为乙方已将租赁物交付并出租给甲方使用。租赁期间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共36期(每一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3716元(第36期为3700元),保证金用于平均冲抵租金,冲抵保证金之后每期应付租金3056元(第36期为3040元);租金支付日自2016年4月起每月25日,租金给付遇节��日则提前一天给付。甲方未依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时,乙方有权对逾期未支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直至全部费用付清为止;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同日,上列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提供其占有的前述车辆作为抵押物,对乙方在主合同(即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不可撤销担保;抵押权金额为人民币110000元;抵押物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等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款项和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甲方以其承租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以担保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无论抵押物是否登记在乙方名下,该抵押物的完整所有权始终归属于乙方。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巫江峰向原告台新租赁发出车辆价款付款指示,要求原告台新租赁代为将购车款支付至其指定账户,并表示确认已经验收所交付的车辆,并确认台新租赁对于车辆质量瑕疵不承担责任。原告台新租赁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巫江峰指定的账户付款84240元,同年3月28日,原、被告就上述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被告巫江峰支付3期租金之后发生逾期。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车辆价款付款指示单、购车款付款凭证、车辆登记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台新租赁同意将被告巫江峰支付的保险押金2000元用于抵扣未付租金。本院认为,上列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巫江峰支付购车款并将租赁物交付被告巫江峰使用后,被告巫江峰应依约支付租金。被告巫江峰未按约支付租金且失去联系怠于应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故对原告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巫江峰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权利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巫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租金87689元,并支付以上述租金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巫江峰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以登记于巫江峰名下的鄂A×××××丰田轿车(发动机号H029978)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被告巫江峰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丁晓峰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庄荣第1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