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执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熊艳与被执行人牟茂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艳,牟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6920号申请执行人熊艳,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牟茂华,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艳与被执行人牟茂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139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牟茂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艳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牟茂华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93749.25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牟茂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5执69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