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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思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城、陶玲,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伏恩才,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玉树。被执行人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艳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云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月利率7.8‰计付该款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止的合同期限内利息,2015年4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0.14‰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4.6万元;三、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94元由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江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经调查,被执行人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均为租用。被执行人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玉树不知去向。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实向法院进行了财产申报,被执行人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川县湘晟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4执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雯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