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旭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旭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70号罪犯孙旭,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八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为罪犯孙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孙旭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旭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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