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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成与被告虎林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成,虎林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791号原告:孔祥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虎林市德馨小区。被告:虎林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绿苑小区C座一层6号。法定代表人:万福成,经理。原告孔祥成与被告虎林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孔祥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祥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祥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孔祥成负担。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