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志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志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托克托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托克托县。2017年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8日经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4月6日由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4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志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雪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田志强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托克托县由东向西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田志强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田志强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托克托县由东向西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田志强负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志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是田志强于2017年1月27日8时41分报案。2.证人兰某某的书面证言证实发现路上躺的人时是大约2017年1月27日7时10分左右,有一辆面包车从东走了。3.证人田某某的书面证言证实2017年1月27日8时零几分,自己在家里睡觉的了,其哥哥田志强叫他说开车碰到个老汉,估计碰死了,叫其去看看,后又叫上邻居开车去了现场,去现场后,田志强将肇事车停在了碰人的位置,然后田志强报的警,自己打的120。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肇事后的现场情况及痕迹。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肇事时被告人未饮酒。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身份。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9.扣押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0.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给付,且得到了谅解。1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一致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谅解,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高步义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秀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