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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柯友松、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柯友松,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606号原告: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兴隆镇兴隆村*组。法定代表人:李青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友松,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国邦物流园*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立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友松、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