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侠与朱红法、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侠,朱红法,马玉芹,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再4号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第三人):陈侠,女,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朱红法,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坤,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马玉芹,女,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沛县。申诉人陈侠因与被申诉人朱红法、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沛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徐检民抗[2012]50号民事抗诉书,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商抗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陈侠申请撤回再审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常拥军审判员 周长民审判员 张俊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