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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再国、程怡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国,程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2号申请执行人:杨再国,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光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被执行人:程怡春,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国与被执行人程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怡春仍在服刑,且无存款、无工商信息、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8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春辉审判员  邹庆新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