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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丁中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丁中立,李广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杨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龙,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中立,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李广善,男,1958年7月4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中立,原审被告李广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丁中立于2017年1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