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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事玲与杨文魁、王昌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事玲,杨文魁,王昌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李事玲,女,1975年5月10日生,傣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杨文魁,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王昌菊,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2192609660。公司负责人:卢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事玲诉被告杨文魁、王昌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事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杨文魁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冻结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00000元。原告李事玲与其丈夫姚棋薰以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房屋一套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事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查封登记在李事玲、姚棋薰名下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登记在杨文魁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三、冻结被保险人杨文魁为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100000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