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光亮与新疆天泽饲料有限公司、何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亮,新疆天泽饲料有限公司,何永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68号原告:朱光亮,男,汉族,1949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博乐市。被告:新疆天泽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新赛园区五环路南3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697829707G。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永辉,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新疆天泽饲料有限公司禽料部负责人,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亮与被告新疆天泽饲料有限公司、何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光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朱光亮负担。审判员 曹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花 旭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