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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某煤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某煤建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524号原告绥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董事长。被告某煤建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常某,系经理。原告绥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煤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绥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煤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某煤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