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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非与贾振江、苏冬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非,贾振江,苏冬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68号原告:刘非,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被告:贾振江,男,55岁。被告:苏冬生,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非诉被告贾振江、苏冬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