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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593号原告:王某。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