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益鹏磊与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鹏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672号原告益鹏磊,男,生于1986年8月28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鹏磊与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鹏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益鹏磊负担。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危莉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