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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盐执民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盐鸳鸯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张森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鸳鸯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张森良,沈海兵,张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嘉盐执民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鸳鸯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组织机构代码:71259920X。法定代表人许加生。被执行人张森良,男,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海盐县。第三人沈海兵,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海盐县。第三人张刘生,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鸳鸯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与张森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0025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沈海兵、张刘生分别于2012年6月4日、2016年3月2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但之后两担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沈海兵为本案被执行人,沈海兵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70000元。二、追加第三人张刘生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刘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7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