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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执民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锦丽、燕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丽,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杨锦丽,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燕琴,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衢柯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45980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燕琴的车牌号为浙H×××××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