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翠芝、陈秋铭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铭,徐翠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陈秋铭,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徐翠芝,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上和酒店5楼。负责人许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翠芝、陈秋铭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将赔偿款100916.2元交付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徐翠芝领取96763.92元,申请执行人陈秋铭领取4152.2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